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内部转让不作限制,公司法采用自由转让原则。但对外转让有限制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过程中,要强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意味着,只有当公司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不能购买或者要约低于非股东的要约时,非股东方可购买实际发生的股东转让的出资,但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其他股东可以依法宣告股权转让无效,使受让人无法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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