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X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朱*来为被告人刘X提供一审辩护。辩护人接受案件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刘X,查阅了案卷材料,对本案基本事实有了一定了解,并参加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现在辩护人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就本案作几点说明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罪的事实。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受被告人陈XX的雇佣,于2011年8月至9月23日期间,采取植入木马病毒的方式非法侵入并控制重庆市政府**信息网信息系统,致使网民点击该网站“公开信箱”页面后无法浏览该页面,而直接跳转到被告人陈XX经营的六合彩广告网站。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为修护市政府**信息网,支出费用1.5万元的事实。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部分事实并非起诉书所叙述的内容,希望法庭对此予以核实。辩护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关于起诉书中指控刘X的作案时间。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受同案人陈XX的雇佣于2011年8月至9月23日非法侵入重庆政府**信息网。
根据湖北省十堰市公安部门出具的被告人刘X的捉获经过、到案经过都可以证实,被告人刘X是在2011年9月21日晚被公安机关抓获——说明被告人9月21日当时已经到案;此外,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也证实:2011年9月21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X住所的起居室搜查了涉案的相关物品,并予以扣留——从另一个侧面证实当时被告人刘X已经到案。
我们认为,被告人刘X当时已经被公安实际控制,不可能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起诉书指控时间有误,请求法庭予以更正。
2、关于植入木马问题。
被告人陈XX、刘X在公安机关的几次供述,并结合公安机关《远程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X侵入网站计算机是利用政务网本来的“后门”,也就是说该网站之前就已经被他人植入了木马病毒程序,刘X也是利用这个程序侵入了市政府政务网站的计算机系统。即:被告人刘X仅仅是用了前人留下的一个通道进入了该计算机系统,然后才再植入了一个新的木马并取得该计算机系统的控制权以达到牟利目的。而并非起诉书所称:采取植入木马方式入侵并控制了该政务网系统。我们认为,起诉书叙述的事实与查明事实有一定差距。
3、关于是否无法浏览“公开信箱”页面,是否直接跳转至六合彩网站的问题。
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察笔录》笔录证实,被告人刘X的一系列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仅仅是指:如果网友在“百度”上搜索,直接输入“六合彩”三个字,就会出现“六合彩”的相关网页链接。而这些链接中的某一个,是用了重庆市政府政务网的一个链接,在百度页面上点击该链接,就会进入被告人陈XX的“六合彩”网站。但是,如果将该链接复制下来后,粘贴到"空白"IE地址栏中,则可以直接进入市政府政务网站的公开信箱,不会出现跳转。如果某网民直接“百度”搜索“重庆市政府”或者是“重庆市政府**信息网”,该网页是不会直接跳转的。
我们认为,任何一个网民不会为了进入重庆市政府**信息网而直接去“百度”搜索“六合彩”这个关键词吧。
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的这部分事实与实际查明的情况不符,希望法庭予以核实。
二、被告人刘X在本案中的罪轻及量刑意见。
1、关于共同犯罪。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实,被告人刘X是受同案被告人陈XX的雇佣。主要是因为被告人陈XX为了利益目的,利用刘X的技术支持,达到获利结果。
·、本案中,只有有了陈XX需要将自己网站上广告的推广才有获利的这一主因,才导致了刘X去侵入并控制重庆市**信息网这一结果。所以究其原因,是被告人陈XX的非法牟利目的这一大前提为主导。
·、前述已经明确,本案中被告人刘X是受人雇佣,陈XX给刘X提成和奖金。从以上这些事实我们可以知道——无论是一般公众的认知,还是刑法意义上的原则,我们都有一个清楚、明确的认识,谁主谁仆一目了然。法庭也会查明本案基本事实,不会让被告人刘X替人代过。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应当小于同案人陈XX。希望法庭对此予以考虑。
·被告人刘X已经退赃,并自愿赔偿受害事主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刘X本案公安侦查阶段已经退还了获利赃款。他也知道这些行为已经对受害事主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自愿补偿这些损失,请求法庭考虑他的悔罪表现。
·关于自愿认罪。
本案中被告人刘X深刻知道自己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却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其愿意认罪。希望法庭考虑其认罪态度。
·被告人刘X愿意缴纳罚金。
我们认为,这也是被告人刘X认罪伏法的表现之一,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关于本案中造成损失的计算问题。
本案中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为维护**信息网所支出的费用1.5万元,即造成损失为1.5万元。我们认为,根据《安全服务紧急处置合同》载明的相关条款,由于被告人刘X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仅仅是维护合同中的重庆网安计算机服务中心紧急维护重庆政务网某一个项目或者某几个项目。并不完全涵盖该合同所有涉及的维护、修复义务。所以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
此外,该《合同》维护期限为3个月(重庆网安计算机服务中心情况说明称该合同维护期为1年),维护时间是从2011年9月中旬开始。无论是那种说法,根据相关证据证明,重庆网安计算机服务中心已经在该合同履行期间消除了刘X行为带来的隐患,所以当危险消除之后的维护期限所花费的维护费用,应当在合同总金额中扣除。
辩护人认为,该合同中所涉及的费用,很多修复、维护项目有混同情况;并且网安计算机服务中心具体何时消除因被告人刘X行为给网站带来的隐患也无法厘清。鉴于这些情形,辩护人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关于被告人刘X的其他量刑情节。
在被告人刘X到案时,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网监支队也协助重庆公安机关调查过。该支队了解情况后,获悉被告人刘X对计算机网络的特殊技能可以为该支队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所以希望被告人刘X为社会服务,尽到良好公民义务。
我们请求法庭鉴于这一情节,即被告人刘X可以日常协助公安机关提供特殊技术支持,考虑其可以对社会有特殊贡献。并且其在日常协助工作中也可以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结合前述几项从轻情节,宣告被告人刘X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刘X的具体情况,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以上意见,望法庭采纳!
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XX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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