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辩护词
时间:2023-06-01 15:45:11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阶段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经进行的法庭调查,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罪名不持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有如下量刑意见,建议从轻处罚:

1、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的隐瞒,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都是稳定的,其口供也与办案的其他被告人以及证人一致,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本案中被告人XXX的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造成的损失小。

被告人使用病毒程序没有造成他人网站服务器业务异常或者瘫痪,也没有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或者他人的信息,导致他人的信息外漏。被告人仅仅是通过在互联网的网站上添加很小的链接,部分控制计算机的修改权限,通过劫持流量的方法,添加暗链,以此提供相关灰色关键词在XX搜索中的排名,从而从提供这些关键词的当事人处获利,相比那种攻击网站导致网站或者服务器瘫痪,完全控制受害人的服务器或者出卖获取别人计算机的信息等这几种方法获利,本案中被告人所使用的方法明显破坏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也较小。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3、肉鸡技术不构成犯罪,该部分利润不应该计入犯罪数额

被告人使用的肉鸡技术是在自己的网站服务器无限复制网页内容,目的是让XX快照抓取,这种技术不控制他人计算机,因此不构成犯罪,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将制作获得的金额扣除。

综上所述,本案系计算机领域的新型犯罪,不是暴力犯罪。被告人XXX由于系刚满18周岁的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才会导致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被告人多次希望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减轻自己的罪行,早日投入到家庭中照顾兄弟姐妹,更多次和辩护人表示以后会利用自己所学的互联网知识去服务社会。恳请法院对XXX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能够采纳。

辩护人:王XX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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