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改过去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的结构形式,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财产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如何从宪法的高度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必然引发我们对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考。
我国有关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始于《共同纲领》,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真正确立是1954年宪法。五四宪法从第8条到第14条比较集中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及其限制作了规定。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上来,各项工作逐渐走上了正轨,经济也逐步得到恢复。在此背景下,五届全国人大制定了八二宪法。我国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3年通过的《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宪法》第16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不再局限或偏重于对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的产权维护,而是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置于同等位置。另一个可见的变化为,现行宪法对财产的维护,不再像以往仅驻足于所有权,通过宣布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实际上实现了以内涵更丰富的“财产权”代替“所有权”,从而扩大了宪法所保护的财产的范围。从文本上分析,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沿袭以往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保护,同时,不断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将公民的私有财产纳人宪法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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