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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的实现,又称留置权的实行,是指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的实现。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为留置权的根本效力、最终效力,其作用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受偿。
2、留置权的消灭,是指于留置权成立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不再存在。引起留置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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