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
2、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3、信托财产独立于同一受托人不同委托人的财产;
4、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
5、信托财产本身的损益是独立的。正是因为家庭信托具有上述特点,才能在债务与财产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信托财产不受影响。
信托财产的价值范围
1、信托成立时,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形成信托财产的初始规模。
2、信托运行期间,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处分财产,则信托财产就会转变为其他方式存在,例如:以信托资金投资证券市场的运作方式时,信托财产从资金形式转化为相应的证券;以信托贷款进行管理运用时,信托财产从资金形式转化为债权。在部分《信托合同》中,会对闲置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也作出约定,例如: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在信托利益分配前由受托人以银行存款、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同时《信托法》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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