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承诺与安全生产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原则
1、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
2、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
3、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4、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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