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现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肆意侵害。究其原因,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股东的特点决定了我国股东特别是股份制公司的股东由于自身财力有限,数量有限,投资于公司的资金有限,人数有限,人多,相当分散,持股比例相对较小,这些都是中小股东的固有特点,这就决定了他们缺乏凝聚力,分散,无法团结起来,形成与大股东相竞争的比较强的力量,只能到处抱怨,无助。股东行使权利的成本高于大股东。他们行使股东权利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因此很多人认为参与股东权利行使的收入不足以补偿成本。因此,多数股东懒得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为大股东侵权打开了一扇便利之门。其次,我国股东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对较差。这一点在证券市场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作为投资者,由于其投资额较小,股东对从证券市场获得收益的期望并不高。此外,他们掌握的股市信息有限。多数股东存在投机心理,权利意识淡薄。很多人没有意识到权利的表达和延伸,缺乏法律保护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他们在股票市场游荡。他们中的一些人几乎不了解金融知识和股票市场的本质。他们把股市当成赌场,指望一夜暴富。他们大多是根据传闻买卖股票。他们有很大的盲目心理,普遍有投机心理。
很多中小股东没有积极行使自己的股权参与股东大会,这当然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但中小股东的素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小股东不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比如,真正意义上的中小股东很少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很多不合理的动议都是在他们漠不关心的情况下以全票通过的;(2)中小股东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并认为上市公司的运作与他们无关。他们跟从银行家的思想使他们认为投资损失是他们的厄运,与银行家操纵股价无关,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无关;
(3)我们不知道如何维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难以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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