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亲的生育决策并不会对离婚手续中子女权益的判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阐述了离婚后父母对待子女的责任与义务所在,以及详细介绍了关于子女抚养的处理办法。
此条款明确地强调,尽管离婚后子女可能会受到父或母一方的直接监护,但他们始终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父母也都拥有着同等的权利及义务来呵护、教导及关爱自己的子女。
若在离婚过程中涉及到子女抚养的问题,首先应该由父母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以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
如若协商无果,则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法院进行公正的裁决。
针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承担起抚养责任;
至于已经年满两周岁的子女,倘若父母双方在抚养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人民法院将会根据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最为有利的原则做出最终的判决。
若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法院在做出判决时还需充分考虑并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因此,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有过孩子并且选择放弃生育,这也不会对离婚手续中子女权益的判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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