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
201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一条实际上继续沿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关于近亲属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法律中的“近亲属”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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