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纠纷属于民几庭民事审判第一庭乃职责范围涵盖广大民事领域之法庭,专司处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故其通常以“民一”俩字冠之。与此相对应的是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承担商业纠纷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由此得名“民二”。还有专用于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民事审判第三庭,亦常以“民三”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审判庭的第一法庭专门负责处理各种民事诉讼事宜,因此通常被尊称为“民一法庭”;而第二法庭则主要致力于解决商业领域内的纠纷,故而得名“民二法庭”;至于第三法庭,它则是负责审理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诸如专利权、商标权等问题,因此在行业内常被简称为“民三法庭”。这三个审判庭各有所长,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为维护和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做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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