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上限为三十七天。公安机关若对已进行拘留的人士,经过审慎评估判断后,认为其有必要进一步采取逮捕措施的话,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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