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办法
**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您的案件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卖方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而该人取得房屋时主观上并无串通的恶意,同时支付的价款相当于市场价格,尤其是在本案中已经过户完毕。那么在法律上,相对人构成“善意取得”。此时,您向卖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希望渺茫。
在解除您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您可向卖方主张赔偿。
具体讲,您可以主张返还双倍定金,或根据合同约定向卖方主张相当于总房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同时,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部门对房屋的当前价款进行司法鉴定,从而主张房屋的损失。
如果您主张总房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以及房屋的涨价损失,法院会结合当前房屋交易的市场行情、您购买房屋的实际损失、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程度、卖方的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判决是否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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