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保险贸易对WTO保险贸易体制的威胁和挑战
时间:2023-05-31 17:21:35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WTO保险贸易体制遵循WTO规则的“贸易全球化”原则,为实现保险领域的全面自由化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WTO成立后,保险多边贸易体制的进一步谈判进展缓慢。坎昆会议失败后,“七月一揽子计划”原定于2005年5月完成多哈谈判计划。2005年底香港会议再次将多哈谈判计划推迟到2006。在这种背景下,近年来保险业领域的区域合作发展迅速。不仅数量大幅增加(仅亚洲就有近10个),原有区域经济组织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欧盟、东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也增加了新成员。

多哈回合保险贸易谈判停滞不前与保险贸易区域合作盛行形成鲜明对比。今天,我们看到保险业区域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这一直被视为保险全球化更加深入的前兆。然而,进一步分析保险贸易区域合作的效应表明,区域化已成为WTO多边保险贸易体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威胁。首先,WTO保险贸易体系中保险贸易区域化的制度安排是指为促进资本、技术、劳动力、信息、服务和商品在一定区域内的自由有效配置而在相邻国家之间建立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集团。在区域经济内部,实行优惠制度,这比最惠国待遇更为优惠。《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是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4条。

首先,《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国参与或达成旨在“参与国之间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为了防止上述权利的滥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了区域一体化协定(EIA)必须满足的条件和实施经济一体化的三个条件:(1)此类协定必须涵盖许多服务部门,即该协定具有“实质性部门范围”在涉及的部门数量、交易量和服务提供方面,协议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2)要求在协定生效或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废除现有的歧视性措施,或禁止对协定所涵盖的部门采取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以实现参与者的国民待遇。(3)与本协定缔结前的适用水平相比,除本协定外,任何成员国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子部门的服务贸易壁垒总体水平。其次,《服务贸易总协定》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估的审查机制。服务贸易理事会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作为审查机构,审查试图订立互惠协定的国家提供的有关资料,以确定这些协定是否符合多边规则。第5条第7款规定,协定任何一方的成员应迅速将任何此类协定及其任何延长或重大修改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使理事会能够获得其可能要求的有关资料。理事会可设立工作组审查这些协定及其延长或修改。并向理事会报告其与本条规定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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