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可分为如下:
1、公民的作品。其出版权、使用权和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身和死亡后的50年。自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公民之间的合作,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出版权、使用权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的,不再享受保护期;
3、电影作品和类似于电影制作方法的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出版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的,不再享受保护期;
4、出版商享有的图书和期刊的布局设计保护期为10年,截至首次出版后第10年12月31日;
5、录音录像制作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产品首次制作后第50年12月31日;
6、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广播、转播节目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广播、电视首次播出后的12月31日。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过后的法律后果
著作权保护期经过后,该作品即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或者组织都可以使用该作品,不用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支付费用。但是使用这类作品时,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体著作权与单立著作权的问题。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对该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权人按照各自创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应得的权利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按份共有。著作权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全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但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著作权,即共有的著作权人不划分各自对著作权所占有得份额,共同对合作作品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著作权人在分割财产权力时,一般是平均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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