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时间:2024-01-05 14:24:17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国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等决定以及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的定义。此外,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以得到其他机关的协助。审计监督是指审核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遵纪守法情况的专门机构。

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而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最后,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另外,根据提供的信息,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审计监督是指在国家行政组织内部设立专门机构依法审核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遵纪守法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家行为指的是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以及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以得到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的协助。审计监督是指设立专门机构依法审核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遵纪守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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