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彩礼退还吗?
时间:2023-07-01 06:50:34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彩礼应当退给男方:1、虽然男女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两个从未共同生活过;2、男方按照习俗,向女方给付彩礼,从而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只有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女方应当将彩礼退还给男方的,除此之外,女方是无需退还彩礼的。

离婚后彩礼钱需要退还吗?

一般情况,不予返还。但特殊情况的除外: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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