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向住宅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行的拆迁补偿配置资金证明书。拆迁住宅申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区、县房地产局发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经市房地产资源局审查(1)拆迁住宅建筑类型为新型,独占新住宅、花园住宅、公寓的;(2)拆迁期限超过1年的;(3)市人民政府规定市房地产资源局审查的其他情况。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注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符合拆迁许可证发行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发行拆迁许可证,同时以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明确记载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发表房屋拆迁公告。对于补偿配置方案,补偿配置资金不执行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发行拆迁许可证。
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上述五点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条件,其中前三点规定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后两点规定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到六款,“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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