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形不得担任本案审判人员
1、在刑事诉讼中,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二、刑事案件审判的原则有哪些
(一)审判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二)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法庭评议不公开;有关国家秘密的、有关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三)直接言词原则: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四)辩论原则: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和被告方也是辩论的主体;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五)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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