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带着一张百万元的借款合同到法院起诉讨债,被告却声称是被敲诈的。法官一查,发现原告没有固定职业,两年内的银行账户余额从来没超过10万元。那么,她真的借给他100万元吗?近日,思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官表示,认定借贷关系,仅凭借条还远远不够。
各有说法
他说自己因婚外情被敲诈,她强调借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
原告黄女士持有一张借款合同,显示为2013年7月1日借给刘先生100万元整,约定分6年还清,可以提前还款。黄女士说,刘先生转账10万余元后,就再也没还过一分钱。
借条可是白纸黑字,还有刘先生的亲笔签名。可是,刘先生却说自己并没有借钱,是被黄女士威胁才签的借条。他说,黄女士住的是出租房,没有固定收入,不可能借这么多钱给他,而自己收入稳定,不需要借钱。
既然如此,又是什么原因让他签下百万元借条的呢?据刘先生说,黄女士威胁要将他们两人的不正当关系告诉他的妻子和单位,他受到诈骗勒索不得不先转了10万余元给对方。
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刘先生请来妻子作证。他的妻子表示,黄女士曾经给她发过短信,丈夫也坦白了,后来还听到丈夫打电话说要一次性解决问题不要再骚扰等。但是,黄女士却认为,刘太太作为被告的亲属,其证词不可信。她强调,借钱这件事是实实在在发生的。
法官追问
酒店开房只是通宵打牌?做放贷生意却不约定利息?
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说法,刘先生向法院申请调查两人在福州入住酒店的记录。法院调查后发现,两人曾3次在福州3家不同的酒店登记入住过。
对此,黄女士的解释是,刘先生约她去福州玩,他们在房间里和其他朋友通宵打牌,在厦门偶尔也会去酒店和朋友一起打牌。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调查了黄女士的经济情况,发现黄女士的确无固定职业,无固定资产,要求她提交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体现,近两年的账户余额均未超过10万元。而黄女士的说法是,她家里是做放贷生意的,存放有大量的现金,主要是丈夫在做。
法官在看了双方签的那份借款合同后,注意到根本没有约定利息,这实在不符合放贷谋利的规矩。法官当庭对黄女士的丈夫进行了询问,他说,在起诉前一两个月,妻子才告诉他借出去100万元的事情。
法官又针对借款的细节反复询问黄女士,什么时间借钱?分几次借款?每次借钱是怎么交给刘先生的?利息怎么商量的几个问题重复追问后,黄女士的回答出现了前后不一致。
判决结果
没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转账10万元也无法认定敲诈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刘先生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当初签订合同以及转账的钱款是被敲诈勒索。但是从黄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也无法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存在。
民间借贷纠纷依据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黄女士仅有借款合同却没有款项支付等其他证据佐证,自身也不具备支付能力,并且在陈述中存在诸多不符合常理甚至矛盾的说法,即使刘先生存在支付款项的行为,也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
最终,思明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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