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1)同一服务项目需要送达的人数较多;
(2)不能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税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P>(1)同一服务项目需要服务的人员较多;
(2)本章规定的其他服务方式不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文书直接送达收件人。
被送达人是公民的,由本人直接签名;不在的,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名。
被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收件负责人签名。被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名。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提供送达证明,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证明上记载签收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受送达人拒绝在税务文书上签名的,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证明上记载拒绝的理由和日期,由受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留在受送达人所在地。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第一百零五条税务文书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以收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政送达的,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视为已送达。
全文6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