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c有监控设备的,患者家属有权利调取录像吗
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分析,若医院监控涉及医疗事故问题,在报案的同时,病人家属有权查阅相关监控视频。
以下是专业建议:
(1)为了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避免选择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为防止医院可能存在的篡改、伪造、销毁病历行为,应立即自行或者委托律师前往医院调取客观病历(如入院/出院记录、体温单、长期/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并对主观病历(如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进行封存;
(3)诉讼过程中存在风险,胜诉与否主要取决于律师的专业能力,而非案件事实本身。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纱布和剪子忘在身体里,怎么赔偿
对于纱布遗留在患者身体内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事宜,其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涵盖了多种方面的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贴以及陪护人员费用等等。
这些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来加以确定的,其目的在于确保每位受害者都能够获得合理且公平的赔偿待遇。
同样重要的是,这种赔偿计算方法也可以激励医务工作者更加严格地遵守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