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立法目的
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定义及具体主体。
本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政府采购行为包括政府采购的管理行为和执行行为,二者都是本法规范内容。要规范执行行为,首先要明确各执行主体,以便根据不同主体的行为特征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各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定义,二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具体构成。
按照本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本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活动,是指一个具体的采购项目从准备采购到履行合同完毕整个过程中的各项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的事后相关活动,包括管理活动、组织实施活动、纠纷处理活动、复议活动、诉讼活动等。
政府采购当事人具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合法主体,他们都是直接参与政府采购商业活动的各类机构,不包括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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