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事务的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非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负责执行达不到集中采购“门槛价”标准的其他采购事务的机构,如各单位或系统内的分散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根据我国律师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律师提供以下政府采购法律顾问服务:
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政府采购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咨询问题,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根据政府采购采购人要求,出席采购人的内部会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为采购人内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依据;
3、根据政府采购采购人要求,代表采购人出席有关政府采购的会谈、谈判;
4、根据政府采购采购人要求,参与起草、制定、审核采购人招标投标等法律文件;
5、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政府采购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署的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6、受政府采购采购人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与采购人有关的法律文件;
7、应政府采购采购人要求,就采购人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8、应政府采购采购人要求,参与起草、制定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规章制度、政府采购流程及工作方案,规范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
9、应政府采购采购人要求,讲授政府采购法律实务知识,对采购人采购办事人员进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知识培训;
10、根据政府采购采购人要求,协助处理供应商的质询、投诉。
11、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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