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两类缴费年限计算
外埠转入参保人的退休核准手续中,主要明确两方面: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将含从外埠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转入本市,最终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所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
同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中,将明确体现职工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外省市个人账户转移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并参与其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
二是明确视同缴费年限,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连续工龄政策,结合外埠社保经办机构中该职工参保缴费的记载以及职工本人档案的记载,确认参保起始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将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个人账户转入将累计
该办法表示,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按照该职工实际转入资金额记账。
对于从外埠参保缴费的实际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都记入在京接续参保的个人账户中。并且,1992年9月(含)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自1992年10月起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处理。
外埠户籍职工在京退休后,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为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其社会保险关系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北京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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