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因此,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规则、主要程序、技术规范等内容,从源头上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文本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一并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起草部门将完成的起草文本送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一并提供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对起草文本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日常清理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和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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