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当事人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找法律援助律师的程序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第十条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试点项目前期筹备情况
l、加强协调,为项目实施提供组织保障。经省政法委批准,河南省司法厅选择修武县作为试点单位,并协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支持配合。修武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司法局与公安局、法院共同制定了《值班律师办公室工作协调制度》,分别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定期与值班律师办公室负责人交换信息,重大或敏感问题及时相互告知,共同研究;每月召开一次座谈会,围绕试点项目的要求及运行情况,矫正工作偏差,共同探索试点项目的新举措。
2、投入资金,为项目实施提供物质保障。按照项目要求,修武县分别在县法院、公安局和城关派出所、看守所设立了四个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在硬件建设上实现“四统一”,即统一装修风格、统一办公设施、统一标识铜牌和公示栏、统一安装末位数字为“148”的固定电话,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工作条件。
3、健全制度,为项目实施提供机制保障。一是结合实际,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制成版面,挂在值班律师办公室;二是统一印制文书、表格,便于规范管理;三是将法律援助需知内容印制成彩色宣传单,深入群众发放宣传,提高群众对试点项目的知晓率;四是为每个值班律师制作了胸卡和座次牌,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4、强化培训,为项目实施提供人力保障。修武县在全县首期选聘18名律师(包括部分修武县籍在焦作市工作的律师)作为本项目的值班律师,先后举办两期培训班,对所有值班律师进行业务和法律援助制度培训。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可能性
l、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从法律依据上来看,《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其他部门法,以及《法律援助条例》已经对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和服务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都为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从试点结果看,值班律师制度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警察讯问阶段为当事人提供一些即时法律帮助,能够以提供程序上的平等保护来消除当事人在实体方面产生的不平等感觉,同时可以节省大量的诉讼成本,有利于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目前法制社会发展的需求。
3、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有可靠的资金保证。政府关注民生,对法律援助制度重视,资金投入逐年加大。值班律师办公室运行经费并不高,不会给政府财政增加很大的负担,政府财政投入使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有了长期可靠地资金来源。
4、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有基本的人力保障。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遍布全国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网络,有近12万名社会律师和5千余名法律援助专职律师,这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和推广提供了足够的指导管理机构和服务人才队伍。
5、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有成熟制度的可供借鉴。从国际上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发展都比较完善,这为中国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试点工作也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坚定了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信心。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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