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以投保人的利益为基础,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历史悠久,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产业,但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应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因此世界各国对其资质要求都很严格。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经纪人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防火、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上述专项服务,被保险人可以更好地做好防灾和风险管理工作,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
2。为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可以制定保险计划,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被保险人往往不称职,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保险标的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以自己的专业素质,为被保险人制定最佳的保险方案,代为办理保险手续。3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地位,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销)主,安排国内进出口业务或安排国际进出口业务;
6。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人有严格的执业规则,世界各国都实行严格的执业管理。我国《保险法》规定,因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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