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家住郑州市惠济区的李某常年在沿海某省从事手机配件生意。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得知收购、倒卖银行卡可赚取差价从中牟利后,李某动起了当“卡贩子”的“歪脑筋”。随后,李某伙同朋友赵某,通过在报纸上打广告、在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声称其能快速办理大额信用卡。一旦有人回电,李某便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要身份验证为名,要求对方提供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等银行卡信息。获取一定数量信息后,李某两人将获取的上述信息加价“打包”倒卖给了“下家”吴某,吴某又将上述信息层层转卖给刘某和齐某(另案处理)。为提升潜在“客户”的信任度,李某和赵某还将微信头像修改为“代办大额信用卡”,个性签名也标注为“常年代办大额信用卡,前期无任何费用,额度最高50万、资料简单、下卡快”等信息。
2018年1月,李某等人所贩卖的一张卡主为张某的银行卡,被发现被诈骗分子用于骗取郑州某公司人民币48万元转账使用,受害人报警后,警方经过侦查很快找到了李某等人。
截至案发时,李某和赵某共非法持有后并出售他人信用卡44套,被告人吴某收买该44套他人信用卡后,又转卖给被告人刘某,刘某持有后将其中的二十多套转卖给齐某(另案处理)。通过贩卖他人银行卡,被告人李某获利约13200元,被告人赵某获利约1万余元,被告人吴某和刘某分别获利约19000元和3000元。
【律师普法】
李某和赵某等人的赚钱方法已经侵害到他人的隐私了,挂羊头卖狗肉的形式出卖他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一、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什么不同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以下这些不同: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3、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案例】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到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区找被害人陈某的姐姐(陈某的姐姐系李某的情人,陈某与李某存在借贷纠纷),李某进入房间后发现陈某姐姐不在家,陈某在次卧睡觉,便想要和陈某发生性关系,陈某在反抗过程中说不欠李某的钱,李某听到陈某说的话后便停止了对陈某的性侵犯行为,但双方又因欠款事宜发生争执和打斗后,李某离开现场。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告知李某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提出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李某真诚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起公诉后,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为犯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本院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审查,认为判决罪名定性准确,但认定犯罪未遂事实错误。被告人李某停止对被害人的侵犯行为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故依法提出抗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2020年12月1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抗诉意见,作出撤销原审判决,判处上诉人李某犯强奸罪,免于刑事处罚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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