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的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3-08-07 09:52:57 3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劳动法》,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是《劳动法》的必备条款,而是约定条款。只要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2、商业秘密依法有限保护原则(或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原则)虽然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没有专门的立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和保护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三、权利与义务等原则。从权利义务平等的角度来看,劳动者获得了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如果企业不同意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条款将成为不公平的可撤销和可变更条款。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条款可能会被仲裁和法院撤销或变更。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多年劳动争议仲裁经验,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2、约定条款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各类人员(乙方)的保密义务。3、用人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确认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4、在约定的条款中,必须明确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但不应采取无根据的漫天要价方式。就像上一期提到的某服装公司要100万,在实践中很难得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对企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大大削弱了条款的严肃性。五、凡约定禁止竞业的,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金,否则该条款将因明显不公平而被撤销。

合同的订立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原则:

1、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协商一致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3、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价有偿原则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综合上面所说的,签了劳动合同之后说明双方正式的成立了劳动关系,如果不想做,想走的话,那么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提前通知对方,做好了交接的工作,这样才可以走人了,同时也不用负法律的责任,所以,一定要按照规定的章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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