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下,刑事案件适用于诉讼终止: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人民法院不认为是犯罪。此时,没有必要进行诉讼,刑事诉讼终止;
2、犯罪实施时间过长,超过中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人民检察院不能起诉;
3、特赦免除刑罚的,此时不再需要进行诉讼,从而结束;
4、检察院或者当事人不告诉或者撤回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终止和刑事诉讼中止的区别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所规定的内容。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二)法律后果不同。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全文6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