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如何办理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向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有关公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书、调查提纲及所附文件和相应的译文,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请求缔约的外国一方提供司法协助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公约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约有关规定、所附材料齐全的,应当连同上述材料一并转递缔约另一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交由其他中方中央机关解决。
对不符合条约规定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回提出请求的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修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审查处理对外联系机关转递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查决定是否批准执行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承担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工作。
办理刑事司法协助相关案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层报需要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二、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国家相互进行司法协助怎么进行
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国家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联系途径或者外交途径进行。
有关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与有关国家对应的中央机关联系和转递司法协助文件及其他材料。
有关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其他机关为中方中央机关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方中央机关联系和转递司法协助文件。
其他机关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办理司法协助的,应当通过其最高主管机关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有关法律和有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进行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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