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特定情况下拨打电话若未得到回应是否会启动正式立案程序,这取决于具体的事态发展和相关法律规定。
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举报后,经过严谨的审查过程,如果发现存在明确的犯罪行为,并且该行为属于其法定管辖范围内,那么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便可正式启动立案程序;反之,如果经过审查,发现并无犯罪事实,或者虽然存在犯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同样也需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对于已经有控告人提出的案件,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将此通知书送达给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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