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设立申请书包括什么内容?
时间:2023-06-02 08:31:15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保险公司设立申请书包括什么内容?

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2亿元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并且这个最低限额是实缴的货币资本。同时,要遵守保险法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2亿元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并且这个最低限额是实缴的货币资本。同时,要遵守保险法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比如,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对保险市场现状及近期和远期保险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说明设立保险公司的必要性;通过对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业务范围、承保能力、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和科学论证,对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测算,说明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

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般包括对主要股东的要求、对公司资本金的要求、对管理人员的要求、对硬件设施的要求等。如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股东条件

对于股东的资格和条件,一般公司并无限制,但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则完全不同,尤其是对保险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德国保险业法的规定,如果投资方通过一家或几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了一家保险机构表决权的10%,或者投资的比例虽未达到这一比例,但其可通过其他方式对该保险机构施加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该投资者就是所谓的“合格投资者”,就必须具备使保险机构能够进行健康而谨慎的管理所要求的条件,尤其是要非常可靠。2004年5月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废止)中曾对保险公司的股东资格作了相应规定,2009年2月修订后的《保险法》将对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要求明确写入了法律。如《保险法》第68条第1项就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所谓“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了控制程度或者能够以投资、业务往来、资金融通等各种方式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公司。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保险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也是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还是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因此章程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保险法》第68条第2项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包含有符合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公司章程一般由发起人起草,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还需要创立大会决议通过。但由于各国立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主义,因此,发起人或者创立大会通过的保险公司章程只有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准后才能生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公司设立时提交的公司章程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3.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其股本,即由公司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一定的资本是保险公司设立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它既是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财产担保,又是公司股东享有权利的标志和条件。各国对保险公司的设立都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我国《保险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目的是对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这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诸如保险费率的计算、保险产品的开发、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事故的理赔等,都要求管理人员具有很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很丰富的专业技能。因此,保险公司在设立时,应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满足保险公司专业化运作的需要。立法中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积极的资格要求。如我国《保险法》第68条第4项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8l条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另一方面是消极的资格禁止。如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或者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以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组织机构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保险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内部机构的统称,它们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运行的组织保证,也是保险公司得以设立的必要条件。《保险法》第68条第5项要求保险公司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的设立与正常公司的设立还是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在设立之前公司法人应当明确公司设立的条件,注册资本与正常公司注册是具有差异的,金额数量也是相对较大的。同时公司的工作人员还需要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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