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法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能不平等。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2)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应该多分,不是强制性的;
(3)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子女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没有明确规定其继承的先后次序,但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同时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意味着同等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
而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实际区别了同一顺序继承人因继承遗产份额的不等而形成的遗产继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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