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
时间:2023-03-15 10:00:48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口头合同在举证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订立口头形式的合同时要着重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并对其进行资产考察;

2.应该找双方共同的亲戚或是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口头协商;

3.如果发现对方有可能在日后履行合同中发生困难,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

4.合同履行期间,也要及时关注对方的动态,并留下相关证据;

一、欺诈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

欺诈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的共同处理原则。具体而言存在如下几种措施: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

3.行政处罚。

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属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并课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偿租赁合同是否可随时解除

无偿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要注意给承租人预留合理期限。

对于房屋租赁,市场更强调意思自治,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通常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在房屋租赁过程中,通常存在以下情形:原先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没有签订新的书面合同。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租赁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得以随时解除,但基于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则,解约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

虽然法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由于口头合同举证困难,在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故建议房屋租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将权利义务予以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仍继续使用房屋、交纳租金的,则认为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仍按照原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在合同到期后对合同主要条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进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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