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征期限超过5年税款的处理如下:1.因税务机关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予追缴;2.因自己计算错误等失误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可以追缴;3.因偷税、抗税、骗税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随时可以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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