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覃某与被告施某原系夫妻,2013年12月两人在石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住房1套归女方施某所有,门面1套归男方覃某所有,夫妻共同存款7万元用于儿子攻读大学和考研。离婚后,原告覃某发现被告施某账户内有住房公积金125000元,未予分割,便找施某要求平均分割。施某却认为该笔公积金已经计算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协议离婚时将公积金与房屋捆绑一起,已经分给了自己,拒绝重新分割。覃某无奈将施某诉至法庭,要求对施容账户内的125000元公积金予以重新分割。
办案思路及心得
原告覃某与被告施某经自愿协商,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若该笔公积金与住房捆绑一起分给了原告,双方肯定会在离婚协议中予以注明。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笔公积金的处置情况,属于遗漏分割,应当依法重新分割。鉴于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仅限于账户所有人,且必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或者退休等条件下才能提取账户余额,因此,本案原告覃某无法实际分割该笔公积金,该笔公积金款项应归被告施某所有,由施某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经济条件,同时根据照顾女方原则,判决施某账户上的125000元住房公积金归原告施某所有,施某补偿原告覃某55000元。判决生效后,施某当即履行了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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