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
民事诉讼立案方式:
1。接受
接受备案材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检举、起诉、检举、自首的人员或者材料的接收、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举报、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然后移交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规定处理。口头检举、控告、检举、自首的,应当认真讯问,并将内容记入笔录。被宣读或者交由本人阅读后,有意见的,可以改正。认为正确的,应当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投诉人、举报人说明诬告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然而,虚假指控不同于虚假指控。因为诬告是犯罪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指控他人犯罪的行为;虚假指控是指行为人由于认知错误而与事实不符的事实。审查
立案材料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材料进行检查、调查的活动。它的任务是正确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是否应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从而为做出正确的立案判定奠定基础。3。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审查立案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需要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先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写单位,案件类型、序列号、案件发生时间和地点、伤亡人数、财产折扣、案件概况、承办人姓名和填写时间等,然后编制备案申请报告,经机关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编制备案决定。最后由审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合格的,应当自收到自诉或者口头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决定不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自诉人,工作人员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申诉人,并告知申诉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检举、起诉或者检举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符合立案条件,需要其他部门处罚的,应当将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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