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现场签名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包括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2)坐落变更的,提交不动产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属于划拨、作价出资、授权经营土地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出让、国家租赁土地提交出让或国家租赁补充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4)土地用途变更的,属于划拨、作价出资、授权经营土地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出让、国家租赁土地提交出让或国家租赁补充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属于划拨、作价出资、授权经营土地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出让、国家租赁土地提交出让或国家租赁补充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提交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8)房屋性质变更的,提交住建部门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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