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交哪些材料?哪些情况不允许发证?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广大农民朋友应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和提供相关材料。
(1)现场指界,签字盖章确认调查和测绘成果;
(2)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3)提供土地、房产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签字确认;
(5)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提供不动产买卖、赠与、继承等相关材料。
不予办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的情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并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1)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无合法用地批准文件的;
(4)违反规划改变用途的;
(5)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两基的;
(6)宅基地权利人不属于本村村民的。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确权,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是实施国务院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这项工作到2016年12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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