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变更后可否将原法人列为失信人员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司被确认为失信人的事实并不会因为法人的变更而发生改变。因此,即便公司进行了法人变更,原法人并不会因此被自动列为失信人员。
2.如果原法人在公司失信期间担任法人职务,并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行为,那么其个人信用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如果原法人在公司失信期间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在审查相关情况时,可能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决定并非由公司法人变更直接导致,而是基于原法人个人行为的考量。
综上所述,法人变更后并不直接影响到原法人是否会被列为失信人员的问题。原法人是否会被列为失信人员,取决于其在公司失信期间的行为表现是否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二、删除失信信息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相关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的失信信息。
2.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那么失信信息也应当被及时删除。
3.如果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同意,那么失信信息也可以被删除。
4.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也可以导致失信信息的删除,例如: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2)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4)以及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值得注意的是:
1.如果有纳入期限的规定,那么即使满足了上述删除条件,也不适用前述规定。在纳入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删除失信信息。
2.如果被执行人在删除失信信息后再次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有权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依照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的六个月内,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重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三、纳入失信人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将导致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受到相应的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这包括但不限于拒不支付应付款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等行为。
2.被执行人采用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或抗拒执行。这类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执行程序,损害了司法权威。
3.被执行人还可能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这些行为旨在逃避法律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4.被执行人如果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或隐瞒财产信息,也将被视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5.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超出规定范围进行高消费等行为也将受到制裁。
6.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也将被视为失信行为。
这些情形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因此,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这些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包括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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