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抢夺罪。
关于抢夺罪,抢夺表现为乘人不备,使他人来不及抗拒,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抢夺”不仅限于在公共场所或当着众人进行抢夺,也包括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其立即发觉的方法夺取财物。
行为人虚构事实从被害人处借得手机暂时使用,其欺骗性借用行为只是行为定性过程中的一个手段行为。行为人以借用为名,临时性地取得了手机的使用权,但手机一直处于被害人的支配、控制之下,为了摆脱被害人对手机的有效控制,行为人在被害人事实上已有所察觉的情况下携手机逃跑。可见,行为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手机,实际上是当着被害人的面携财物逃跑的,而且取得的主要手段不是通过诈骗,而是通过公然夺取实现的。这里的“公然夺取”即指在财产所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当着财产所有人的面,采用使其可以立即发觉的方法夺取财物。因此,行为人为了摆脱被害人对手机的有效控制,乘人不备,采用公然携机逃跑的办法,使他人来不及反抗,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手机,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如何认定
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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