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预防欠款纠纷
欠款预防机制应当贯串始终,而不应临阵磨枪、临时抱佛脚!企业可以做到:
1、掌握合同起草权,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预置利己条款;
2、争取担保,欠款不能清偿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或拍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
3、尽量采取先款后货方式或者先定金后发货的交易方式,必须采用先货后款方式的,应当固定和保存交接手续;
4、有证据证实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时,应当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5、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与变动,为诉前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奠定基础。
二、担保有哪些形式
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方式包括:
1、第三人提供保证,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2、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房屋、车辆、股票、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债务不能履行时,以变卖、拍卖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债务人动产迫使其履行相应债务,期满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以变卖、拍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争取债务人交付定金,如其违约将丧失定金。
三、企业如何应对欠款纠纷
追偿欠款,令人头疼心烦、苦不堪言!企业至少应当做到:
1、梳理现有证据能否证实欠款事实,如不能证实,必须补充调查新证据;
2、通过互抵债务、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接受对方生产要素、有价证券、个人物品等方式促成协商与调解;
3、债务人人去楼空时可能涉嫌合同诈骗,应当及时报案并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4、通过专业调查公司,了解债务人的人员、资金、财产等情况,为诉讼奠定基础;
5、向律师寻求对策,其合理化建议有利于欠款清偿,必要时可以代理提起诉讼。
四、如何解决“三角债”
乙欠甲债、丙又欠乙债,三者之间形成“三角债”,当乙不向丙追偿债务致使甲的债权不能清偿时,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主张权利。具体包括:
1、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判决丙直接向甲履行清偿义务;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禁止丙直接向乙履行债务,防止乙受偿后转移、隐匿财产;
3、未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执行程序中发现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通知丙向甲履行。
五、出具或持有欠条、收据,应注意什么问题
欠条与收据是债权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的重要证据,持有人和出具人必须注意:
1、交货、付款、欠款时必须要求对方出具字体清楚、内容简洁的书面手续;
2、清偿时限届满后,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债权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诉讼时效;
3、向对方还款还物时,应当同时收回或销毁欠条;
4、部分清偿或合同变更需要出具新手续时,应当收回原手续,防止二者变成并列关系。
六、欠款过了时效,就不能讨要了吗
这是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误解!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交易双方签署对帐单、还款协议,或者一方出具收货单、借据、欠条等手续只能证实双方权利义务产生。此时权利尚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然不能计算,更谈不上两年之后就不能主张权利。但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或者明示拒绝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以防诉讼时效超过。
七、起诉债务纠纷,应当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至10万部分按照2.5%;
超过10万至20万部分按照2%;
超过20万至50万部分按照1.5%;
超过50万至100万部分按照1%;
超过100万至200万部分按照0.9%;
超过200万至500万部分按照0.8%;
超过500万至1000万部分按照0.7%;
超过1000万至2000万部分按照0.6%;
超过200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审理终结时由败诉方全部或者按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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