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法律保护。
特定的声音除了有身份识别,人格属性外,还具有经济价值(市场经济价值)的属性。所以,这也说明了声音具有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两种属性。《民法典》明文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实际上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只是在权利保护的技术层面采用了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肖像权保护的主体仅指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参照肖像权,因此“声音权益”保护的主体也仅限于自然人的声音。一般来说,只要没有追求冒充、误导、混淆等非法目的及行为效果,通常不会轻易认定为侵权。
律师补充:
声音权,尤其是声音的描述跟肖像的描述是有类似性的,同样具备肖像权的四种属性,分别是:人格属性、可再现性、可识别性、可固定性。
人格属性:该声音是反映自然人特定外貌属性及外在形象的人格标识。可再现性:该声音可以通过各种再现发声者声音特征的听觉呈现方式加以录放。可识别性:他人通过声音特征即可关联到发声者本人,从而识别其主体的身份,而且主要是通过声音特征或者声音形象进行身份识别,否则不应受到声音权的保护。可固定性:该声音脱离自然人的发声器官,可以特定发声特征物理形式固定于相应物质载体,从而具备支配与交易的前提,否则也不具备受到声音权保护的基础。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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