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入职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3-02-20 18:22:06 2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员工通过欺诈行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平等自愿,达成合意。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任何一方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对于无效合同,企业可以解除。现实当中,很多人为了进入一个好的企业,谋得一份薪水较高的工作,当自身条件达不到企业的录用条件时,就可能会采用伪造学历证书、虚列工作经验等方式使自己符合企业要求。员工入职后,企业可能会通过各种渠道得知员工提供的某些信息是虚假的,此时就可以以员工存在作假和欺诈行为为由,提请仲裁庭或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这种主张通常都会得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持。

二、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并非都属于欺诈行为有些企业在处理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时,认为员工的任何欺骗行为都属于欺诈,这是错误的。比如,有些企业为防止员工作假,会让员工在求职登记表或入职登记表的最下方写上“本人承诺上述所有信息完全真实有效,如果有任何虚假信息,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任何补偿”之类的保证,并且签字确认。之后,企业一旦发现有虚假信息,就据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相关法律条文这种行为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济补偿,还可对其追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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