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要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就能够予以变更。
1、在案件重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经法院或检察院审查认为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予以变更;
2、或因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也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案件发回重审可以几次
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以发回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限制。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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