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80岁的陈老太有四个孩子,丈夫健在时,两人曾与儿子刘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赠与刘某。并于同日签署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刘某全权办理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刘某于同日与拆迁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涉案房屋货币补偿金、搬迁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余万元。
两日后,老两口找到拆迁办公室要求将货币补偿改为房屋补偿。因刘某拒绝将拆迁合同原件交回而无法办理,并将70余万元全部转入自己账户。陈老太诉讼法院,要求刘某返还拆迁补偿款。
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认定陈老太可以撤销赠与,涉案房屋一半的拆迁款系其丈夫的个人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刘某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官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不动产权属登记变更前可以撤销赠与。陈老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赠与协议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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