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一般以直接招聘员工为主,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就业形式和劳动关系,不适合所有企事业单位,只适合一些特殊用人单位或特殊岗位。因此,《劳动合同法》限制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但《劳动合同法》没有列出哪些具体岗位可以认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也许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会涉及到。当前,一些企业的保安、清洁、绿化养护等特殊岗位用人,银行、保险公司由于编制限制使用编外人员,一般由劳务公司派遣。
劳务派遣所存在哪些问题
劳务派遣存在的大问题有:“假外包、真派遣”呈泛滥趋势;同工不同酬问题依然存在;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日渐增多;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不规范;重复设立劳务派遣组织,严重浪费国家财力物力资源;强制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力市场混乱。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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