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28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引生,女,1956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十一墩村六组。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4月4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胡三姣,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十一墩村五组。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4月4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利红,女,1971年5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建设正街116号。曾因诈骗于2002年4月2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4月4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引生、胡三姣、杨利红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引生、胡三姣、杨利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引生、胡三姣、杨利红于2006年3月16日9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后八家村村口处,以找神医看病消灾为由,骗取被害人尹福娇人民币2600元及黄金耳环1对。经鉴定,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979.20元。三被告于2006年4月4日11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西苑市场南侧广场附近被抓获。赃款、赃物未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材料、书证材料、证人肖文静、代涛证言、被害人尹福娇陈述、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引生、胡三姣、杨利红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引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4日起至2006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胡三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4日起至2006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杨利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4日起至2006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杨引生、胡三姣、杨利红追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三千五百七十九元二角,发还被害人尹福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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